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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盘点 | 2020年水处理行业重磅政策TOP10

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0-12-31
受中国政府对环境保护及污水处理行业的持续政策支持及持续投资所推动,中国污水处理行业获得稳健增长。

受中国政府对环境保护及污水处理行业的持续政策支持及持续投资所推动,中国污水处理行业获得稳健增长。

疫情之下,为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一步加强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防止新型冠状病毒通过污水传播扩散,生态环境部紧急印发通知出台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

为加快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健全技术规范体系,指导排污单位水处理设施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通用工序》印发;

为解决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补齐设施建设短板弱项,国家发改委与住建部联合印发实施方案;

进一步提高出水水质,全国最严城镇污水处理标准上线;

我国首部流域法律长江保护法出台;

……

下面带您回顾下2020年最受关注的水处理政策TOP10。

01 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

出台时间:2020年2月1日

出台部门:生态环境部

实施时间:/

主要内容:2月1日深夜,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部署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规范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杀菌消毒要求,防止新型冠状病毒通过粪便和污水扩散传播。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将其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切实做好医疗污水收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等监督管理;要主动加强与卫生健康、城镇排水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健全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通知明确,已发生疫情的地方,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督促相关医疗机构对污水和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对没有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能力达不到要求的,应督促因地制宜建设临时性污水处理罐(箱);加强对医疗污水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污水排放。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要督促其加强消毒工作,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未发生疫情的地方,要密切关注疫情发展动态,并要求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接纳医疗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机构等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通知还就加大农村医疗污水处置的监管力度、禁止医疗污水进入农田灌溉渠道、防范医疗污水污染饮用水源、加大重点场所监督检查力度、做好信息发布共享等工作提出了要求。

通知以附件形式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技术方案》明确规定疫情期间,接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等)、相关临时隔离场所以及研究机构等产生的污水,应作为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进行管控,强化杀菌消毒,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等各项指标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

适用范围:适用于接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等)、相关临时隔离场所以及研究机构等产生污水的处理。

重要意义:有效应对目前我国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患者及治疗过程产生污水对环境的污染,规范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杀菌消毒要求,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

0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通用工序

出台时间:2020年3月13日

出台部门:生态环境部

实施时间: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要内容: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通用工序》(HJ1120-2020)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该标准为首次发布!

采矿类排污单位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采矿业B中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6、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7中陆地石油开采0711和陆地天然气开采0721、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8、有色金属矿采选业09、非金属矿采选业10和其他采矿业12涵盖的采矿类排污单位。

生产类排污单位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制造业C,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D中涵盖的排污单位。

服务类排污单位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交通运输、仓储业G中客运火车站、货运火车站(场)、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客运港口、机场、除危险品仓储外的其他仓储,住宿和餐饮业H,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O,教育P,卫生和社会工作Q中社会工作等涵盖的排污单位。

煤矿废水主要包括矿井水(酸性、非酸性)、矿坑水(酸性、非酸性)、疏干水、选煤废水、污染雨水和生活污水。

陆地石油天然气开采废水主要包括采出水、压裂返排液、井下作业废水、油气处理工艺废水、油罐切水、设备冲洗水、循环冷却水排污水、污染雨水和生活污水等。

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非金属及其他矿采选废水主要包括矿井水、选矿废水、废石场淋溶水、尾矿库排水、尾矿库渗滤液、污染雨水和生活污水。

生产类排污单位:

废水主要为工艺废水、循环冷却水排污水、设备冲洗水、污染雨水和生活污水等。

服务类排污单位:

废水类别主要为工艺废水、循环冷却水排污水、污染雨水和生活污水。

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采矿类、生产类、服务类等三类行业。

重要意义:加快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健全技术规范体系,指导排污单位水处理设施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03 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

出台时间:2020年4月7日

出台部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

实施时间:/

主要内容:4月7日,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成本分担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健全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健全覆盖所有城镇、适应水污染防治和绿色发展要求的污水处理收费长效机制。

《指导意见》明确,将严格开展污水处理成本监审调查,健全污水处理费调整机制。部署长江经济带省份全面开展污水处理成本监审调查工作,按照长江水污染防治目标要求,根据成本监审调查情况,以补偿污水处理和运行成本为原则,在综合考虑地方财力、社会承受能力基础上,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并健全污水处理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同时,将推行差异化收费与付费机制,鼓励探索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促进排污企业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建立与处理水质、污染物削减量等服务内容挂钩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奖惩机制;降低污水处理企业负担,对污水处理厂免收电价容(需)量费,支持污水处理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鼓励污水处理企业综合利用场地空间;探索促进污水收集效率提升新方式,鼓励各地结合推进厂网一体化污水处理运营模式,开展收费模式改革试点,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加快补齐污水收集管网短板,提高污水收集管网运行效率。

重要意义:意见将有效加快污水处理成本传导至终端的速度,提高企业盈利能力,污水深度处理行业将迎来重要发展机遇期。目前多数污水处理项目调价周期都为3年至5年,污水处理费调整相对滞后,意见出台后污水处理费调整周期或将变更为一年或更短时间。这将提高污水处理成本传导至终端价格的速度,使污水处理费更好的覆盖成本。

此外,意见还提出对污水处理厂在电费方面的优惠也将有效减轻企业负担,这将有效提高企业污水处理业务的毛利率,稳定企业盈利。

本次意见进一步完善了污水处理的收费机制,为污水处理提标后成本的提升扫清障碍,未来污水处理标准提升确定性更高,对于膜法水处理市场的推广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特别是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建立与处理水质、污染物削减量等服务内容挂钩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奖惩机制”,建立了与出水水质相挂钩的收费政策,将成为膜法水处理市场的重要指引。

04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

出台时间:2020年7月28日

出台部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

实施时间:/

主要内容:发改委、住建部印发《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明确到2023年,县级及以上城市设施能力基本满足生活污水处理需求。生活污水收集效能明显提升,城市市政雨污管网混错接改造更新取得显著成效。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和资源化利用率进一步提高。缺水地区和水环境敏感区域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明显提升。

强化污水处理能力建设。一是统筹考虑城镇人口容量和分布情况,科学确定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布局、规模。二是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填补处理能力缺口。三是突出重点,对京津冀、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等重点区域污水处理能力和设施排放标准提出更高要求。四是选取缺水地区、水环境敏感区域,积极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五是积极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补齐收集管网短板,此项工作作为补短板的重中之重,包括七项内容。一是强调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必须合理规划建设服务片区污水收集管网。除干旱地区外,新建管网应严格雨污分流。二是加快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管网空白区,加快补齐“毛细血管”。三是通过清污分流、管网更新修复、混错接改造等途径,提升污水集中收集效能。四是对现有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低于100mg/L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要求围绕服务片区开展“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五是在长江流域及以南地区城市,推进雨污合流管网改造,降低溢流污染频次。六是积极推进建制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七是提升管网建设质量,鼓励优先使用球墨铸铁等管材,推行混凝土现浇或成品检查井。

推进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是补短板强弱项的难点,包括五项内容。一是在减量化处理基础上,因地制宜选择适宜的处置技术路线,避免一刀切。二是全面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污泥处理设施建设要纳入规划。三是限制未经脱水处理达标的污泥填埋,重点地区压减污泥填埋规模。四是鼓励采用“生物质利用+焚烧”的处置模式,将焚烧灰渣用作建材原料。五是推广无害化、减量化处理后的污泥用于土地利用。

推动信息系统建设。包括开展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摸底排查、依法有序建立管网地理信息系统、鼓励探索构建智能化管理平台等内容,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管理、污染防治监管提供辅助决策。

重要意义:一是完善城镇功能的重要内容。城镇是人民生产生活的重要载体,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必备的基础设施。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开展城镇生活污水补短板强弱项,是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建设美丽宜居城市的重要举措。尤其是反思疫情暴露出来的问题,更要求我们加快补齐短板弱项,强化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治理风险防控能力。

二是落实扩大内需的一项重要举措。开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补短板强弱项,建设涵盖污水收集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水资源化的系统性工程,既可形成当期投资,又可吸引产业投资、带动绿色产业发展,对推动形成强大的国内市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三是可改善城镇居民生活品质。城镇基础设施的完善与否,与居民生活品质息息相关,基础设施若不完善,居民难以安居乐业,对于社会稳定和城镇发展将带来不良影响。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促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要和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将进一步提升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05 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落地推行

出台时间:2020年4月30日

出台部门:中国证监会、国家发改委

实施时间:/

主要内容:‍‍‍‍‍‍‍2020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40号)(下称《通知》),标志着境内基础设施领域公募REITs试点正式起步。

《通知》明确了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基本原则、试点项目要求和试点工作安排。根据《通知》要求,中国证监会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加强合作,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充分依托资本市场,积极支持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优质基础设施项目开展REITs试点。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判断项目是否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和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法规,以及是否形成良性投资循环等方面,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7月31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优先支持位于《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等国家重大战略区域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支持位于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鼓励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开展试点,包括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固废危废医废处理、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等。

8月6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标志着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的落地推行。

重要意义:盘活资产的新渠道,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新手段。(1)对政府而言,基建REITs有助于落实政策,补齐短板,发力新老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国家战略实施,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2)对基础设施产业投资者而言,基础设施公募REITs作为一种低成本权益融资工具,能够有效解决基建领域资金筹措难题,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基建企业投融资能力。传统基建类企业能够通过这一工具降低债务杠杆率,激发企业活力,提高运营效率;新基建企业能够降低融资成本、缓解现金流压力,从而加速新基建的快速布局。(3)对资金投资者而言,基建REITs提供了传统股票与债权之外的新型产品,能够更好地吸引机构投资者及公众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基建REITs作为风险适中、流通性好、收益较高的新型金融产品,能够满足保险资金风险规避要求及银行理财应对资管新规的要求,帮助优化投资组合、降低投资风险。同时基建REITs也为公众投资者提供了直接参与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途径,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

06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

出台时间:2020年12月13日

出台部门:生态环境部

实施时间:/

主要内容:12月1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城镇(园区)污水处理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含园区管理机构)、向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等多个方面,依法明晰各方责任是规范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与此同时,要推动各方履职尽责。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和应急事项信息接收制度,在接到运营单位有关异常情况报告后,按规定启动响应机制。运营单位在已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的前提下,出于优化工艺、提升效能等考虑,根据实际情况暂停部分工艺单元运行且污水达标排放的,不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对于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运营单位确因进水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导致出水超标的情形,主动报告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重要意义: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环境管理,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07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出台时间:2020年12月26日

出台部门:全国人大实施时间:2021年3月1日

主要内容:法律规定,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法律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为保护长江水环境,法律加大对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规定了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总量、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等。

对当前人们普遍关心的长江流域禁捕退捕问题,法律明确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针对长江流域非法采砂问题,法律提出,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并规定开展非法采砂联合执法工作。

重要意义:做好统筹协调、系统保护的顶层设计。法律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长江保护工作;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要求,建立长江保护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河湖长的职责分工;建立区域协调协作机制,明确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开展协调与协作,切实增强长江保护和发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坚持把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法律通过规定更高的保护标准、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如强化水资源保护,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防洪减灾体系建设,完善水量分配和用水调度制度,保证河湖生态用水需求;落实党中央关于长江禁渔的决策部署,加强禁捕管理和执法工作等。

突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法律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设立“规划与管控”一章,充分发挥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引领和约束作用,通过加强规划管控和负面清单管理,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破除旧动能、培育新动能,实现长江流域科学、有序、绿色、高质量发展。

坚持责任导向,加大处罚力度。法律强化考核评价与监督,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长江保护约谈制度,规定国务院定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长江保护工作;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长江禁渔、岸线保护、非法采砂等重点问题,在现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补充和细化有关规定,并大幅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方式,补齐现有法律的短板和不足,切实增强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08 生态环境部:拟取消污水处理厂污泥含水率的强制要求!

出台时间:2020年9月4日

出台部门:生态环境部

实施时间:/

主要内容: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意见的函》,拟废止2件规章、修改2件规章、废止15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原环保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因与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不一致,拟予以废止,其中《通知》中规定的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不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的强制要求也随之废止!

09 芬顿氧化法废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095-2020)

出台时间:2020年1月14日

出台部门:生态环境部

实施时间:2020年1月14日

主要内容:标准规定了芬顿氧化法废水处理工程的总体要求、工艺设计、主要工艺设备与材料、检测与过程控制、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的技术要求。适用范围:适用于采用芬顿氧化法处理含难降解有机物的废水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与维护。

重要意义: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水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芬顿氧化法废水处理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0 全国最严!昆明市地标《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出台时间:2020年4月15日

出台部门: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时间:2020年5月1日

主要内容:该标准在现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基础上,针对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5项主要水污染物提出了“分区分级”的执行要求,将执行标准分为A、B、C、D、E五级标准。其中,A级限值是昆明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特别排放限值,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位于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且尾水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在5个级别的标准中属于最严格的标准,也是现阶段全国范围内最严的排放标准,其各指标,除总氮外均已达到地表水(湖库)Ⅲ类标准。B级和C级标准分别适用于滇池流域和螳螂川-普渡河流域内富民大桥国控断面上游流域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其出水除总氮外,其余指标分别与地表水Ⅳ类和Ⅴ类限值相当。D级标准适用于昆明市其他流域的污水处理厂,其主要指标除化学需氧量收严外,其余指标与现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一致。适用范围:适用于对昆明市县级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的管理与监督。